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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衝浪運動協會 理事長、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

中華民國衝浪運動協會(CTSA)
辦理理事長、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

2017.11.13


一、類別:
(一)理事長。
(二)理事:運動選手理事、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三種。
(三)監事:無分類。


二、參選資格:所有登記參選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者,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會員,或者為團體會員之代表,並依申請參選類別,檢附下列資料:
(一) 理事長:
1.理事長為當然理事,其理事類別應於參選時擇一填列。填列運動選手理事者,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;填列團體會員理事者,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。
2.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。
(二)理事:
1.運動選手理事: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。
2.個人會員理事: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。
3.團體會員理事: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(格式如附)。
(三)監事:
1.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者: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。
2.個人會員身分者: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。
3.團體會員身分者: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(格式如附)。


三、參選登記:
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(○年○月○日)起10日內(○年○月○日下午5時前)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(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),於上班時間(上午9時至下午5時)親自或委託他人(附委託書)至本會完成登記,逾期不受理(含補正期間)。


四、參選資格審查:
由選務小組於登記參選截止日(○年○月○日)隔日起7日內(○年○月○日前)完成資格審查,並於審查結束後隔日起3日內(○年○月○日前),將候選人(即符合參選資格者)名冊(含政見) 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協助於官方網站公告。


五、選舉方式:
(一)理事長:
1.由全體會員(指具投票權者;團體會員以其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,下同)投票選出。
2.採無記名單記法辦理。
(二)理事及監事:
1.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。
2.所有理事及監事,依章程規定名額,分別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。
(三)以現場投票為原則,並應於公告候選人名冊日起15日內(○年○月○日前)辦理選舉。


六、計票方式:
(一)理事長:
1.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。
2.理事長候選人僅有一人時,其得票數須達全體會員20%以上,始為當選,如其得票數未達全體會員20%,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。
(二)理事:
1.理事長為當然理事,並依所登記參選之理事類別認列。
2.運動選手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,其席次依國民體育法及章程規定之。
3.扣除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,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,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之規定,確認雙方席次。
4.各類理事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理事者,其人數不得逾各類理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。
(三)監事:依得票數高低排序,並依章程規定確認席次。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監事者,其人數不得逾監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。


七、附則:
(一)每一團體會員推薦團體會員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參選人,以各一參選人為原則。
(二)本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「選務小組」,辦理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選舉;所有登記參選者,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,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。
(三)理事長之選舉如有票數相同,以抽籤定之;同類別理事、監事選舉之最後一席次,如有票數相同,以抽籤定之。
(四)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,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。
(五)有關保證金退還條件如下:
1.參選理事長者:當選理事長或得票數達全體會員5%以上。
2.個人會員參選理事、監事者:當選理事、監事,或得票數達全體會員2%以上。
3.符合上開條件者,保證金於選舉結束後一週內退還,未符條件者,保證金不予退還,留做本會業務推展之用。
(六)採現場投票者,會員不能親自參加投票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參加,並行使其權利,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。
(七)完成繳納或已結清積欠之常年會費之團體會員代表及個人會員,始具有投票及登記為各類候選人之權利。


八、如有未盡事宜,依國民體育法、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等相關法規辦理。


本原則經本會106年12月23日會員大會通過。
報經教育部體育署107年1月19日電告同意,尚未收到許可公文,因選舉在即,先行公佈。

報經教育部體育署○年○月○日○字第○○號函許可、內政部○年○月○日台內團字第○○○號函准予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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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 UpDate 

2017/11/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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